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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试通知
2008-06-04 10:55:32作者: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网

    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8]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四)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二、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核内容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008年9月7日上午8:30—12:00,时长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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